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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宽信资质顾问宋工I-B-7→O-3-B-6→7-9-Z-3为您讲解
三、申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乙、丙级资质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:
1.资质申请表;
2.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(勘查、设计、施工),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(监理);
3.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(勘查、设计、施工);
4.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;
5.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、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、身份证明、职称证明;
6.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任务书、委托书或者合同,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(勘查、设计、施工),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任务书、委托书或者合同,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(监理)
7.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(勘查、设计、施工),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(监理);8.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;
8.近五年内无安全、质量事故证明。
四、每年受理资质申请具体时间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。



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、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,均分为甲、乙、丙三个等级。至2021年7月份之后将取消丙级资质的新申请要求。
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:
  (一)甲级资质
  1.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名,其中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名;
  2.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,有优良的工作业绩;
  3.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、物探、测量、测试、计算机等设备。
  (二)乙级资质
  1.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,其中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;
  2.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,有良好的工作业绩;
  3.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、物探、测量、测试、计算机等设备。
  (三)丙级资质
  1.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,其中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;
  2.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、物探、测量、测试、计算机等设备。
  第七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:
  (一)甲级资质
  1.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,其中岩土工程设计、结构设计、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名;
  2.近3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,有优良的工作业绩;
  3.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、测试、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。
  (二)乙级资质
  1.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,其中岩土工程设计、结构设计、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;
  2.近3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,有良好的工作业绩;
  3.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、测试、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。
  (三)丙级资质
  1.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,其中岩土工程设计、结构设计、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;
  2.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、测试、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。
  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:
  (一)甲级资质
  1.岩土工程、工程地质、工程测量、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、施工员、安全员、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50名;
  2.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,有优良的工作业绩;
  3.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、测量、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。
  (二)乙级资质
  1.岩土工程、工程地质、工程测量、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、施工员、安全员、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;
  2.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,有良好的工作业绩;
  3.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、测量、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。
  (三)丙级资质
  1.岩土工程、工程地质、工程测量、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、施工员、安全员、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;
  2.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、测量、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。
 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、第七条、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,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、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,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  (一)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;
  (二)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,近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、质量事故;
  (三)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%。
  第十条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、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,可以相应承揽大、中、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、设计和施工业务。
 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、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,可以相应承揽中、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、设计和施工业务。
 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、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,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、设计和施工业务。
 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、中、小三个类型。
  (一)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:
  1.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,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,项目经费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;
  2.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500人以上;
  3.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。
  (二)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:
  1.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、2000万元以下,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,项目经费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、50万元以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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